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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随心所欲。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且经过书面确认,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这种单方变更需要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者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正当的理由,则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种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行为。当然,这种情况下需要具备充分的合理性,比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必要性、目的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能为劳动者所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2.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同时约定如何调岗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确实发生变化并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确实发生变化,那么岗位调整就属于合理范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整工作岗位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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